天主教会中被性虐待的兒童
对儿童进行最严重形式的性虐待的后果可能是长达 15 年的监禁,这几乎与谋杀罪的刑期一样长。这些罪行的实施者受到了极大的谴责,甚至在监狱里,他们也会受到囚犯的忽视和辱骂。
教會中的性虐待尤為嚴重,因為實施性虐待的人宣揚上帝律法的戒律,特別是被兒童視為具有區分善與惡、正義與非正義、向罪惡宣戰的天賦的人。 關於神職人員的罪,聖約翰-金口說:“如果你作為個人犯罪,你受到的懲罰會少一些;如果你在神職中犯罪,你就失去了神職”。 我相信,在許多情況下,只有神聖的正義才能對多年前犯下的行為做出判決,儘管這些行為尚未在世俗正義的光輝下得到證明。
我代理被告和受害人的專業經驗告訴我,對這類犯罪的刑事調查主要以受害人的證詞為基礎,並輔以一系列物證,如用於檢測傷害痕跡的性檢查、文件和計算機設備(手機和電腦)檢查。 當警方被叫去調查這類犯罪時,犯罪通常正在實施或剛剛實施,這意味著警方通常掌握了大量證據,可以確定無疑地指認犯罪者。
事件發生多年後,由於被告沒有招供,只剩下受害者的證詞。 儘管大多數受害者的證詞都反映了事實真相,但刑事司法的安全性卻對證詞是否足以對公民定罪持保留態度。
即使法官確認受害人的證詞可信,但經驗告訴我們,往往有理由懷疑其真實性。 我記得在一起性虐待案件中,我曾代表一名兒童,在該案中,父母一方被指控犯有非常嚴重的罪行。 該兒童接受了醫學-法律專業知識的培訓,以便對其證詞的真實性進行檢驗。 專家的結論是,該兒童的證詞存在幻想、謊言和暗示的跡象,即其證詞不可靠或不可信。
這些數位要求我們反思延長此類性質犯罪的訴訟時效的好處。 任何到 23 歲還沒有提出刑事申訴的人,都不太可能想重新喚起日益遠去的傷痛。
社會有義務通過其機構發揮預防作用,建立能夠及時發現虐待兒童行為的機制。 刑罰系統只應採取被動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