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眾所周知,打擊影響人們日常生活的犯罪類型主要由公安警察和共和國國民警衛隊負責調查,尤其是盜竊、搶劫和販毒(稱為街頭販運)等罪行。
無論是否有其他同樣合理的理由,這兩個刑警機構最適合打擊這類犯罪,這主要是因為它們靠近這些犯罪嫌疑人活動的街區。阻止這些刑警機構使用竊聽器就等於奪走了他們打擊犯罪的最大武器。事實上,由於犯罪分子使用的技術不斷進步,如果沒有電話竊聽的支持,今天的有效調查將是不可想象和不可行的。甚至可以說,使用這種證據手段(廣義上的)將永遠是司法警察打擊重大犯罪的原則,因為無論是 GNR 還是 PSP,都必須通過調查將有價值的信息傳遞給司法警察,以便查獲重大犯罪事件。
2. 從科學的角度來看,2007年對電話竊聽法律程序制度的修改應該受到一些批評。
首先,是最重要也是最根本的問題。幾年來,刑事訴訟一直在呼籲改革成文的訴訟法,以涵蓋隱蔽的調查手段,如竊聽、秘密行動、視頻監控、隱蔽麥克風、詳細發票和手機跟蹤。
另一項同樣重要的批評涉及對電話竊聽授權要求的澄清。立法者留下了許多疑點,我要說的是,他沒有能力在電話竊聽的法律制度中建立適當的機制,以防止這種手段在大多數重大刑事調查案件中成為最常見和最主要的舉證和取證手段,這違反了刑事訴訟的所有基本原則。
無辜的公民有充分的理由對刑事調查秘密手段的變化感到不安全。
窃听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权利。然而,公安警察和共和國國民警衛隊利用这一举证机制的可能性丝毫不影响窃听要求的严格性和合规性。这些要求(授权窃听、谁可以被窃听、窃听多长时间以及对窃听内容的控制)完全属于法官。事实上,我的专业经验告诉我,在涉及警方监听窃听时,GNR 和 PSP 是非常谨慎的。
3. 雖然站出來說存在非法竊聽(未經司法授權)很容易,但事實是,在我經手的成千上萬起案件中,我沒有發現任何持續存在這種指控的跡象。
我接受並承認,在政治和商業層面,由於這些活動固有的原因,可能存在非法竊聽的可能性。
在刑事調查中,我認為沒有必要進行非法竊聽(我重復一遍,沒有法官的授權),因為不幸的是,根據法律和司法慣例,從法官那裡獲得竊聽權太容易了。我甚至可以說,刑警隊獲得電話竊聽的司法授權比進行非法竊聽還要容易。
現在,如果我們從更廣泛的角度(遵守竊聽要求)來看待這個問題,我認為,刑事調查檔案中充滿了非法竊聽。
作者: Tiago Melo Alv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