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從司法的系統中越獄的事件是需要一個笛卡爾式的結論:如果法官下令審前拘留,那麼,這位公民肯定不會繼續享受自由這一珍貴的好處。
然而,從法律和原則的角度來看,罪犯逃脫被判處的刑期並不是立法缺陷或者是法官判決錯誤的結果。
法院判決是有風險的,儘管有各種安全閥來降低風險。 這種風險與最簡單的日常工作給社會其他人帶來的風險沒有什麼不同。 外科醫生在手術過程中,儘管運用了所有的法律規則,也可能無法挽救病人。 病人死後,得出的結論是,如果換一種治療方法就能挽救他的生命。
刑法中也有許多不可避免地存在潛在風險的判決。
當法官給予囚犯兩到三天的緩刑時,該人就有不會返回監獄的可能性。 如果不冒這個風險,法官就會阻止該囚犯重新融入社會。
同样,法官如果判处被告缓刑,即使預防良好,也要冒被告再次犯罪的风险。如果不冒这个风险,就不会给那些对社会有用的公民重新融入社会的机会。
归根结底,当法院宣告一个公民无罪时,就有可能让一个有罪的人逃脱。然而,这种预防措施是防止判处无辜者有罪的重要安全阀。
但是,刑罰制度的運作方式會有所不同嗎?
刑事司法系統與社會其他結構一樣,無法預防人類行為中固有的所有風險。 法官無論多麼嫻熟,都無法準確預測人類行為,更不用說導致人類行為變化的外部環境了。
回到罪犯越獄的問題,看下面的例子:
在同一案件範圍內,被釋放的兩名被告均嚴格遵守了法院採取的強制措施。 然而,兩年後,其中一名已被判處有效徒刑的被告人繼續逃亡,沒有到監獄服刑。 最明顯的結論是法院沒有下令對逃跑的公民進行預防性拘留是冒險的。 為了避免這種風險,法院不得不對這兩名公民實施預防性拘留,這將導致明顯的不公正:被無罪釋放的公民將被判處兩年預防性拘留,最終被無罪釋放。
要知道,我們的法院每天都會做出還押犯人在審判中被無罪釋放的判決,這對被告、他們的家人和社會來說都是一個悲劇。 如果法院不冒這個險,後果必然會嚴重得多,甚至會演變成一出悲劇。
分析還押候審期間被宣告無罪的被告與面臨監禁判決而越獄的被告的數據,將是一件有趣的事情。
更重要的是,逃犯有一整套適用於他們的程序性工具,以限制了他們行動的方式加強對他們的包圍,因此絕大多數逃犯遲早都會自首。
事實證明,在審前拘留中最終被無罪釋放的公民別無選擇,只能看看到底是誰偷走了他們的自由。
法官在決定不逮捕那些日後可能被無罪釋放的公民時,必須慎重考慮一個或另一個公民的越獄行為。 宣告一個有罪的人無罪總比給一個無辜的人定罪要好,或者換一種說法,讓一個被定罪的公民越獄總比把一個無辜的公民關在監獄里幾個月要好。
因此,既然法官遵守了法律和原則,罪犯的越獄就是刑事判決固有風險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