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們所有人都被一種看不見的病毒不自覺地引導著進行反思的時候,我突然想到了另一種病毒:駭客。
社會的疏遠和距離強制我們用交流的方式記錄人類最深切的感受。 我們生活在這樣一個時代,親密關係的最核心部分被帶到了讓我們能夠在一起的工具上:手機和電腦。 我們的會面、分歧、歎息、未完成的事情、以及停留在電腦角落的愛。
值得質疑的是,那些以使用相關證據材料為藉口將入侵計算機系統合法化的人是厚顏無恥的,而不考慮對個人財產造成的無法彌補的損害,因為個人財產在任何方面都是不可剝奪的。
駭客獲取計算機系統所含數據的侵入方式超越了所有公開和隱蔽的調查方法,其指數級的破壞性體現在以永久和不可控制的方式受影響的權利和主體領域中。 這種危害性與法律調查手段毫無相似之處,因為法律調查手段通常限制入侵的內容和時間。 當局會在一定期限內限制對調查對象的訪問。 而駭客則通過訪問手機或電腦,在一段時間內散佈自己的好奇心,眾所周知,手機或電腦與公民的個性相輔相成,其中往往沉澱著最深刻的情感,如聲音、圖像和文字,屬於擁有者隱私的絕對核心。
需謹記的是,對入侵合法性的判斷是指駭客訪問數據的那一刻,而不能考慮通過入侵獲得的結果,無論其是否具有證明潛力。 毫無疑問,搜查的合法性不能取決於從殺人嫌疑犯家中繳獲兇器,即使兇器上沾有受害人和嫌疑犯的血跡,即使這一證據手段被證明對定罪具有決定性作用。
禁止對這些數據進行評估是在宣揚預先制定的規則的有效性,就像在涉及那些完全無法控制的侵犯人們隱私的行為時一樣。 如果通過被宣佈無效的證據所獲得的證據受到重視,那麼保護這類行為的規則就會完全落空。
而另一方面,由於違反規則而導致不被使用的法律威脅,迫使這些規則得到了強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