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阿爾科切特的里斯本競技俱樂部訓練學院發生的事件引起了很多關於恐怖主義的討論。
但是,從刑法的角度來看,根據已知的數據,我們是否可以談論 8 月 22 日第 52/2003 號特別法中所述的恐怖主義?
依我之见,我不这么认为。
首先,因為恐怖主義罪行不是任何人犯下某些罪行--無論這些罪行多麼嚴重或有組織--都會犯下的,而只有那些以法律為恐怖組織規定的目標犯下這些罪行的人才會被定義恐怖主義罪行。
例如,恐怖主義行為並不是因為某人是黑人(或任何其他種族)而決定將其殺害,而只是因為某人的動機超越了這一行為,即目的是恐嚇該種族的所有人。
在我看来,根据该特别法第 1 条和第 4 条,當犯罪行為 – 被稱為次要犯罪,而且僅限於受害者為目標的人時,就永遠不可能談得上是恐怖主義。
在這些情況下,公眾安寧永遠不會受到威脅,例如,如果少數足球運動員成為目標,其動機是讓所有足球運動員感到恐懼,那麼這種受保護的法律利益就會受到影響。
只有當受害者以外的其他人感到害怕,並在這些其他人中形成恐怖氣氛時,我們才能談論恐怖主義。
就針對阿爾科切特體育隊球員的行為而言,一切都表明他們才是攻擊的目標,而且這些攻擊的動機已經用盡。 換句話說,這些球員是唯一的受害者,公眾的安寧並沒有受到威脅,因為除了這些球員之外,沒有其他人可以受到恐嚇,這也不是襲擊者的目的。
作者: Tiago Melo Alves